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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|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(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)
点击次数:1761  更新时间:2018-12-12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公告 |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(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)

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,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,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,选择“自报自缴”后,无需再录入“料件首次进口日期”,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(费)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,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。

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特此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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